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1997年10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文同意天工工具股份在镇江产权交易所转让原始股,朱先生购买了40000股天工工具的股票,每股1元。后“天工工具”在香港上市。朱先生希望能保留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享受上市带来的收益,但是,相关公司把朱先生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要求朱先生退出受让的股份。
2007年1月17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7)镇京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认定:“天工工具”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不到三年转让股份,且该转让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该交易中心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故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由于本案第三人愿意以高于1元每股的价格回收该股份,本院予以支持。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因为转让本身不合法,即使公司上市了,原始股的投资者仍然可能会被排除在合法股东之外,根本不可能享受到上市带来的利益。这样一来,买原始股的人在公司未上市前,会承担着各种风险,等到真有一天公司上市时,买原始股的人又会被他人以股权转让违法而剥夺股东身份。广大原始股受害者不要再抱有等待公司上市的幻想了。
目前,原始股维权诉讼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立案,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投资者维权之路启航,虽然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参与维权的投资者信心是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投资者维权事业,需要信心,更需要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