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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发行人定价难随心所欲

[日期:2007-10-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某个权证研讨会的答问环节中,一名投资者向笔者表示:“权证的定价是任由发行人决定的。发行人卖10元也行,卖1元也行。”听罢这番说话,笔者认为该投资者未免太高估发行人了。权证定价须根据各种不同的条款,并不是投资者心目中所想的那般随意。

发行人在打算发行权证时,会先决定权证的行使价及到期日。以认购权证为例,当行使价愈低,有效期限愈长时,便代表持有人能够行使的机会愈大,因此,其定价亦会较高;反之,行使价愈高,有效期限愈短,权证的定价便会较低。因此,市场上一些较短期而深入价外的权证的面值会较低(甚至亳无价值),而长期价内权证,其面值则会较高。

除此之外,在权证的有效期内,预期正股将派发若干股息及利率的走势,均是发行人在为权证定价时须考虑的因素。比方说,若发行人预期认购权证的相关正股将派发高息,发行人可在有效期内收取股息补贴权证成本,及相关资产价格会因除净而下跌,故认购权证的定价便会较低,以反映股息因素。

除了这些“有形”的资料,发行人还须作一个“无形”的估算,那就是正股的引伸波幅了。由于发行人须为权证做对冲,若预期正股的波幅愈大,发行人的对冲成本便愈高,故权证的定价也就愈高。因此,一些股价走势较波动的股份,发行人在定价时,也会对其引伸波幅的预期定高一点,所以权证的定价也会较高。

若相关正股已上市一段时间,有各项数据可供参考的话,则不同发行人对引伸波幅的预期亦会较接近;但若为一些新股权证定价时,由于股价走势仍未有充足数据可供参考,故不同发行人对引伸波幅的预期便可能会有较大出入,所以某些新股权证即使行使价与年期等条款接近,但其定价也可能有相当大的差距。

行使价、到期日、引伸波幅,再加上其他在有效期内出现的种种情况,有这么多因素需要考虑,发行人真的可以随心所欲地随意定价吗?市场无形之手永远存在,无论是哪种产品的买卖价格,最终都会受市场力量所制衡。若认为发行人可以随意定价的话,则投资者未免太小看自己(市场)的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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